创投企业法律难题有望破解
现行《公司法》主要适合于加工贸易类公司,而创业投资公司和普通的公司有本质区别,不应适用《公司法》的一般条款。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刘健钧表示,起草中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解决创投企业的法律问题,对创投企业的私募设立提供支持,以利创投企业的融资。
在对外投资方面,《公司法》在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是创投企业对外投资的重大障碍。但《公司法》考虑到投资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本从事投资业务,又在第二款的前面部分加了“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内容,以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能够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等投资性公司的特殊性,另行制定特别行政法规或规章。因此,《暂行办法》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取消上述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创投企业负债方式和负债比例,允许它们适度负债进行对外投资。
现行《公司法》主要只是就公司发行普通股制定相应的规定,但同时又在第一百三十五条指出:“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为解决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暂行办法》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债券”等方式投资,从而切实保障创投企业的权益,使创投企业不仅可获得优先股息和优先清偿权,而且可以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中。
在创投企业的征税问题上,《暂行办法》将不但要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还要给创投企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创投企业一般把所得分配给投资人,企业本身不是收益主体,所以对创投企业征税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国外解决创投企业双重征税问题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按收益主体征税,一种是按企业性质(如公司或合伙)征税。《暂行办法》将可能按前一种模式对创投企业进行征税。
此外,在创投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上,刘健钧认为,人寿资金和保险资金比较适合,因为创投是一种长期投资,外国的创投资金来源中一半以上来自人寿资金和保险资金。但这需要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改变。 作者:晓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