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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之理非彼理



    【内容提要】现代管理转移到以理为重心,强调的是其服务性,摈弃的是长官意志的强制性,并非真理就可以以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其中,在学者那里所要揭示的作为名词的“理”(规津),或者作为一个职业、一门科学名称的管理,其各种各样的模式恰恰不应成为个别管理者的婢女。管理是否合理的问题,正应当由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去甄别。  

  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和学科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管理之道不在管而在理,应倡导智理,现代管理的重心逐渐由“管”转向“理”。可是仍然有人认为,管理就是由管理者说了算, “只要由我来管,我就有理。”相关利益主体的理都要服从我的理。管理应有必要的权威似乎没有错,但是如果认为管理者天然有理,那就值得商摧,因为管理之理并非天然有理之理。

  事实上,“管理”这一词汇有许多意思,在中文里,理又是个多义词,既是个动词(如代理、打理、理财等等),又是个名词(如纹理、木理、肌理等等)。而在实际应用中,它在两个类型中又是兼而属之的,比如“理事”,既可当动词用,又可当名词用。管理也是如此,作为一门学问,它是一个名词;作为一份特殊的工作,它是个动词。但在特定的语境中,它的类属应当是非此即彼的,不可混淆,否则就是误用。比如,“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大大障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里的“障碍”一词,就是把名词当成了动词,既是对词类的误用,又是对词义的误用,犯了语法上的错误。同样的,比如说“公司CEO认真反思,拟定了业务的拓展管理”,就是把动词管理当成了名词用。管理的天然合理之说,显然在混淆这两类词的界限。既然由他来管理,赋予他管理的的名份,他就代表真理,“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便顺理成章,如果这样来理解管理之理,那么说管理应当以“理”为重心,就等于同语反复,况且管理天然合理之说连这一点也不认可,要求允许其蛮不讲理。这就不再是语法上的错误,而是在混淆概念基础上的认识人错误。

  这绝非咬文嚼字,而是涉及管理者的潜意识能否摈弃管理中封建色彩的问题。从汉字字源上看,理的本义是治玉,即根据玉石的纹路治玉。“玉石的纹路”之理是名词,“治玉”之理为动词,原本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战国策》中记载,郑国人称“玉之未理者为璞,剖而治之,乃得其鳃理”。前面的理是动词,后面的理是名词。“玉虽至坚,治之得其鳃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前面的理是名词,后面的理是动词,但是,后来却把两个层面的理合二为一了,《韩非子.和氏》中说“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引伸开来,“理”也有了治人、治乱、治罪之意,渗透了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精神。夏朝的执法官即为“大理”,以后的“理”与“吏”成了相通的东西。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大小“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象就难以避免。管理天然合理之说,其实就是这种封建意识的现代翻版,是必须摈弃的。

  毫无疑问,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以“理”为重心作为一种现代管理的观念,包括“智理”在内仍然是一个执行的动作。它把所持之理是否合理的问题放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解决,自己只是完成循理、顺理的任务,达到一个理想或比较理想的结果。其间当然包括对管理天然合理中封建意识的否定。

  首先,作为动词的管理与它所持之理不同,后者作为一个名词,指得是一个企业经营活动的特殊规律,犹如一块玉石的特殊“纹理”。作为一种发现,它存在于管理实践之中,而不是出于管理者的主观想象。管理的过程也就是探循和发现这个特殊规律的过程,不可以预先设定这个特殊的规律。只有通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实践,才能发现一个企业的管理的特殊规律。所谓一厂一策,一个企业有一个企业的特点,道理就在这里。一个“空降”的管理者也就不能在未参加这个企业的管理实践之前就自称掌握了其不二法门,应当虚心向这个企业的老职工学习,向实践学习。既使在这个企业工作了较长时间的管理者,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对特殊规律的认识要随着实践水平的提升不断深入。

  其次,管理所持之理作为一个名词,指得是一种成功的结果,犹如玉之已理“而得宝焉”,指得是井井有条,井然有序的理想状态。只有当企业的物流、人流、财流都实现了最佳配置,资源效益达到了最大化,我们才能说这种管理有“理”,终于被管理者理出了一个头绪。如果没有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或者有悖于理想状态的实现,可能会给企业添乱、添堵,管理者硬说自己在理,那就是强词夺理。

  再次,管理所持之理作为一个名词,指得是一种方案、决策、规划。管理作为一个动词,指得是依理而行,循名责实的活动,是一个顺理的过程,犹如治玉,“剖而治之”。在此之后,所持之理才能显示出来,“乃得其鳃理”。这里强调的是管理的执行意义,管理不是盲目的实践,受一定的计划、规划支配,所持之理作为对一种方案、决策、规划,存在于管理行为实施之前,应当是集体智慧的产物,管理者应当忠实地执行。尽管可能计划赶不上变比,需要在顺理的过程中进行及时地反馈和调整,管理者应享有比较充分地随机处置权,但那应当是努力缩小、消除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是相反。既使要推翻原定的决策和规划,也不应是管理者个人可以率意为之的事情。

  人们把管理的基本形式分为五种,有五个:危机管理、经营管理、目的或目标管理、战略管理、以整合的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危机管理以生存为导向,经营管理以维持现状为导向,两者的所持之理不言自明。而目的或目标管理以实现近期特定的预设目标为导向,战略管理以远见和实现长期的组织优势为导向,整合的、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其导向则为合作性关系、战略整合、过程改进和建立在责任和共识基础上的自我管理,所持之理绝非是由管理者个人说了算的。尽管管理者自认为自己很有理,但是管理所持之理还有物之理与人之理之分,而在人之理中,又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往往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管理者所持之理代表哪个层面之理仍然有着值得大家认定的问题。在两权分立中,管理者可能会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将外部利益内部化,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另有自己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管理天然有理,且只有其一家之理,别人的理要服从他的理,如果不是故意混淆视听,就是在一意孤行。

  我们在这里分析管理之理的复杂性,无非是为了证明,管理作为一个动词,管的并不是作为名词的“理”;现代管理转移到以理为重心,强调的是其服务性,摈弃的是长官意志的强制性,并非真理就可以以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其中,在学者那里所要揭示的作为名词的“理”(规津),或者作为一个职业、一门科学名称的管理,其各种各样的模式恰恰不应成为个别管理者的婢女。管理是否合理的问题,正应当由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去甄别。它使得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使得监督、制衡成为必要,使得综合评价、独立审计成为必然的要求。反思一下各种财务欺诈、“穷庙富方丈”之类的行为进行时,哪一个没有打着管理天然有理的旗号呢?因此,让大家都明白管理之理非彼理,正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健立健全,并有助于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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