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规要求补提保险准备金
如果责任准备金提取充足,亏损将在当年反映出来,如果提取不足,将在以后年度逐渐反映出来。“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程度,只是反映了亏损期时间点的不同而已。”
一直以来保险业暗存的准备金缺口问题在会计准则新规下将无从遁形。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按充足性测试后的准备金缺口进行相应补提。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险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运用修正后的假设,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重新确定的准备金额超过已提取的准备金余额,需进行补提。
征求意见稿称,这是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的基础上引入的充足性测试概念,是“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重大突破”。
一旦补提账面将变“难看”
此前标准普尔在《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5~2006报告》中指出,中国保险业的增长难掩准备金不足的风险,尤其是非寿险业。业内人士认为,特别是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更容易成为利润调整器,甚至被长期低估,这导致了偿付能力的削弱。
某中资寿险公司一位总精算师认为,准备金补提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以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很有好处,也是国际的通用做法。
但目前的现实是,即使存在准备金缺口,国内保险公司也没有进行过补提。除了此前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旦补提,将影响其当期利润。人保财险(2328.HK)曾于2002年补提责任准备金,结果导致当年净利减至2.78亿元。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一旦按新规进行准备金补提,意味着很多保险公司的账面将变得“难看”。
一位保监会人士认为,如果责任准备金提取充足,亏损将在当年反映出来,如果提取不足,将在以后年度逐渐反映出来。“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程度,只是反映了亏损期时间点的不同而已。”
“其实寿险业的利润在现有会计准则下本来就是扭曲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兼总裁助理赵建新认为。他介绍,寿险产品的利润是精算人员在产品定价时基于各种假设评估出来的,利润本身是预测的。因此,“保险业不在于实现多少利润,而在于能够创造多少价值,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要明白销售的保单里到底有多少价值。”
“只要保证保单有内含价值贡献,保险期内费用和其他参数的控制在产品定价假设范围内,保单利润肯定能够最终实现。”赵建新说。
从这个意义上说,赵建新认为,新规对于保险业的经营不会造成太大冲击。“寿险业本来就是稳健经营、细水长流,并非暴利行业……关键是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层一定要能意识到这一点。”
新规使计提科学合理
对于会计准则新规,赵建新认为:“主要目的是希望引进一些国际标准和惯例,来解决目前国内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不足。”
目前国内仅实行基于最低法定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评估“除了满足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外,还要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这意味着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要求更加客观、科学和合理。”赵建新说。
赵建新认为,对于寿险公司国际上更倾向于采用内含价值法。由于前期费用较大,寿险业一般有七八年的亏损期,利润是在以后的保单年度内逐渐释放的。“这种利润模式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无法用国内现行会计准则体现。”
“内含价值评估法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赵建新说。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将在保险业引入内含价值评估体系,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体现对内含价值的要求。
上述中资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还认为,如果实行新规,还需要考虑税收的问题。据了解,补提准备金意味着当年税收的减少和应交税款的延迟,因此国外对于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有配套的税收规定,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报送的一系列报表中包括税收报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配套办法,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提及。
精算作用凸显
由于责任准备金很难从交易合同中直观显现,需要通过精算人员运用假设来计量,新规对准备金的要求,把精算师推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责任准备金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精算师应为保险会计提供基本理论框架。
赵建新认为,由于保险业的特点是销售在先成本控制在后,成本控制的难度很大,“这也正是精算的重要所在,需要通过财务精算规划公司的成本控制和销售量,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把精算的理念和思想体现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
业内人士认为,准备金出现缺口不在于精算不准,而在于基础数据的缺失。中美大都会人寿首席精算师包虹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保险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是精算的基础,特别是对于非寿险公司,历史数据的积累非常重要。“如果没有基本数据,再有经验的精算师也只能拍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