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冲击国有大型企业管理机制盲区
制度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头,引咎辞职制度不但适用于政府职能部门,更要在企业中进行。尽管国务院已对中石油“12.23”事件做出了处理决定,但作为首位引咎辞职的省部级企业高官,马富才引咎辞职所引发的诸多联想必将成为一个时期内关注的焦点。
引咎辞职体现了对民众的负责
“我认为,中央批准马富才引咎辞去相关职务的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待”12.23“事件负责任的态度。”红旗出版社副总编黄苇町对记者说。同时,“这件事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思考,我认为在企业内部建立引咎辞职的制度很有必要。”黄泰岩教授同样认为。
“引咎辞职机制不但体现了管理者的态度,而且明确了责任人的态度。”国资委的一位官员表示。在法律学者眼里,引咎辞职主要是指公务员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从而主动承担责任,提出辞职的一种自律和自究行为。
相对法律专家的理性与严谨,许多管理者则把引咎辞职看作是对民众负责精神的一种真实流露,是尊重民众感情的一种表现,同时,引咎辞职制度又是民主化、人性化的需要。
以前企业实行的多是责任追究制,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很少落实到个人头上,往往是集体负责,而集体负责落实到最后,说白了也就是无人负责;马富才引咎辞职本身的意义就在于告诉大家,作为一个部门领导,应该明确权力和责任要并重。
“这也是企业管理机制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要发生的过程和现象。”黄苇町认为。
引咎辞职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一个标志
“我认为引进引咎辞职制度是一种进步,真正的体现了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权责明确、归属清楚的特性,这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一个标志。”黄泰岩教授强调说,实行引咎辞职,实际上又是对现有的行政监控机制的一个补缺。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副教授毛昭晖也这样认为。毛分析说,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在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时,引咎辞职就填补了这个空白,它使得官员的行为被完整地置于监控之下。
有专家指出,这些过失或不当行为不仅包括由于管理不力引起的重大事故,也可以指业绩平平、道德缺陷以及用人不当等现象。黄苇町认为,引咎辞职让人们对公共权力的要求和定位发生了变化。
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引咎辞职的效用还是有限的。一方面,它无法作用于大量非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它毕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能否起作用,往往还取决于事故发生后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博弈,因此,它很难成为企业的绝对约束力。
“不管怎样,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这次事件还是给我们带来了一些观念上的冲击和体制上的思考。”黄苇町对记者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