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及其“相邻权”关系研究
【内容提要】公司控制权是公司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但由于公司控制权与诸如公司财产权、公司所有权、控股权以及产权等“相邻权”概念(笔者借用“相邻权”称谓,但区别于法律中的相邻权概念)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往往使人们对公司控制权的认识和理解受到影响。本文拟揭示出这些相邻权与公司控制权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一个更深层次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控制权 公司财产权 所有权 控股权 产权
1.公司控制权问题的提出
首先进行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研究的是伯利和米恩斯。他们在1932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中就对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理论。他们认为在公司系统中,“有﹁种向心力是财富不断发生积累和膨胀,并使控制权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①在他们所描述的“所有和控制相分离” 的状态中,股东获得了资产的高度流通性,可以随时让渡产权。“股东的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有控制权的经理团体,即便企业资本由成千上万的投资个体积聚而来”②。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及对其进行的系统性研究,有关控制权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目前,在法律界和经济界,公司控制权已被广泛运用,就其概念本身来讲,其内涵仍是多层次且处于变动中的,国内法律界有学者认为应从控制权与控制、控制权与控股权两个角度去理解认识公司控制权概念。通常“公司控制”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董事会的任选,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因此,控制权是建立在公司控制基础上的一种集中权力,是权力的集合,从法律方面讲,控制权并不是一种或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权利。
对于公司控制权,总体看有广义和狭义两大分类。广义的控制权是指凡能给公司的资源配置、生产发展、决策过程以及企业的生命周期带来实质影响的力量。包括基于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公权”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司法权及立法权的行使而对企业予以管理、监督、引导或干预的权力,即公司控制权应当视为凡是对在生命周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产生实质上影响的权力,包括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力。也包括平等民事主体基于“私权”行使的对企业的资源配置、决策及管理的权力。伯利和米恩斯(1932)指出,与所有权分离的控制权并不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概念,这是公司制度的特殊产物,就象主权概念一样,非常模糊。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他们对其界定为,控制权就是指无论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利还是施加压力,实际上有权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多数成员。有时,控制权并不通过影响董事会成员选择体现,而是实际上支配公司经营者。朱弈锟(2001)认为公司控制权非常模糊,难以界定,更难度量,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力。杨瑞龙、周业安(2000)则认为: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控制权通常包括监督权、投票权等,它可以是明确指定的,也可以是暗含的,但它一定与企业决策有关。公司控制权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的,所以有人称为“剩余控制权”,多指在企业合约中未予以明确的状态出现时的相机处理权(决策权);他们还指出:我们以比较现实的态度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它是“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为的权威(张维迎,1995),这些行为能给企业带来较直接的损益,同时决策人要承受一定的风险。”有人主张控制权就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经理权);张秋生(2003)提出,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占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依法享有对公司决策经营、日常管理以及拟定财务政策等的权利,即对公司的发展与利益的决定权。吕政君(2001)指出,在伯利和米恩斯看来,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是指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力。王彬、杨晓云(2001)主张公司控制权一般指影响公司董事会组成及其政策制订的能力。也有人主张,实质上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力。
由于公司控制权概念具有多元和多维度特征,因此试图从规范角度给出公司控制权一个清晰而又无懈可击的定义非常困难。虽然如此,笔者还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控制权进行界定,首先,公司控制权是一种私权领域内的权力,不应当将其扩展到公权领域,因为公权领域对公司进行的控制是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它们从公共秩序角度对公司施加影响力,这些外部影响力是公司经营的环境因素,而不是内生于公司的影响力。其次,公司控制权是权力主体对作为客体的公司所施加的边际影响力,在边际影响力尚未达到边际临界点状态前,公司控制权的内容包括众多的权能及实现这些权能的途径,比如经营管理权、决策权等,一旦达到临界点时,公司控制权则体现为对公司生命机体予以致命的影响力。再者,公司控制权是赋予权利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随意的,必须基于一定的约束条件,而这种针对公司本身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情形出现时才被采用,从而带来不同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前的结果之实际状态,在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控制权的实质就是权利主体以行为性选择权利为本质的产权所追求的体现为自由的最高境界。公司控制权作为“公司王国”的上层建筑内容,它仍然来源于公司的经济基础,因此对与公司控制权相邻的体现为经济关系内容的“相邻权”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就非常必要。
2.公司控制权来源于并超越公司财产权和公司所有权
公司财产权以公司财产为基础和源泉。公司财产是公司法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其存续的物质基础。公司财产是一系列生产要素的集合,这一系列生产要素是依靠契约联结而组合在一起的。现代公司财产不仅仅指货币、机器、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性生产要素,还包括了具有价值因素的诸如人力资本、专利、商标以及商誉等无形的生产要素,也就是说公司财产不仅仅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
对于公司财产权性质讨论,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1)“相对所有权”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③。“经营权”观点认为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经营或者法人财产权,其性质为物权④。“法人所有权”观点认为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⑤。另外也有一些非主流观点,比如将公司财产权界定为一种准物权,持有该观点论者将公司财产权纳入物权范围内,认为公司财产权是由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物权类型-准物权。他们认为,公司财产权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类似于完全物权之所有权的民事权利。
公司财产来源于投资者让渡,投资者一旦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那一刻起,他就放弃了自己对财产的所有权,即放弃了个体所有权;而由此置换出自己是公司股东的身份权,笔者认为即使最终面临公司破产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取得权的来源仍基于股东这种特定的身份权,而不是通常提及的终极所有权。公司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出现了二重化分解,分解为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权,这一双层结构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从法律上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相对分离,公司通过公司代表机关——董事会的构造以及相应权力的配置条款使企业所有者从法律上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脱离⑥,从而也就出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公司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必然享有各类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公司财产权不仅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公司其他各类财产关系的前提和结果。公司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公司所有权。它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公司作为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所有物)的权利,公司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法人意志的干涉。在这个角度来看,笔者也认为公司财产权更多应理解为公司所有权。
公司控制权来源于公司出资者让渡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而形成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二重分解形成的双层结构,没有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的让渡,就没有公司财产权,也就更谈不上公司所有权,从而也就不会出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问题了,公司所有权是在公司财产权基础上形成并使控制权独立出来的最直接的依据。
源于西方崇尚个人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在重视私权的时代,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权着重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物的归属,而经济学则主要从效用角度来分析所有权。art & Moore (1990)认为,所有权的实质是剩余控制权。enry ansmann(2001)指出,企业的“所有人”是指分享以下两项名义权利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的索取权。这一重要的界定是两项权利只是“名义上的”,而名义上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控制,名义控制通常只涉及选举董事和诸如公司合并、解散之类重大决策的表决权。由于大型股份公司中拥有名义控制权的股东通常人数众多而且过于分散,使他们很难集中起来行使表决权,所以实际上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股东都很难有效地参与,因而公司的管理层也就很自然地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金成晓(2000)认为,公司控制权实际上就是所有权以获得收益的具体途径的实现手段。任何所有权,不论是公共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需要相应的实现手段。
所有权的本质是获得收益,所有权只是提供了获得收益的可能性,而要把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则需要借助控制权来完成。所有权和控制权是两种不同的权能 .对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只是规定了所有权实现的可能途径,但不能保证所有权就一定能够有效地实现,所有权的实现依赖于控制权运用得是否得当。所有权只是所有权实现(获得收益)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有权和控制权合在一起才是所有权实现的充要条件⑦。公司所有权公认的可以分成两部分权利:剩余收益索取权和公司控制权⑧。所有权在公司控制方面表现为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而剩余索取权则是所有权的根本表现,剩余索取权是企业所有权的核心。尽管出现了管理层对公司的决策、管理、监督等权力(即控制权能)日趋扩大的情况,但所有权作为控制权的基础与源泉仍然没有动摇。当然,公司所有权虽是获得控制权的基础,但所有权与控制权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控制权往往大于或小于所有权。换句话说,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呈非对称关系,朱羿锟(2001)以传统的表决权为控制权度量方式将所有权和控制权之间非对称关系划分为四种情形:所有权分散,表决权(控制权度量的数量化形式)分散型;所有权分散,控制权集中型;所有权集中,控制权分散型;所有权集中,控制权分散型。
3.控股权是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两者之间呈现非对称性
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简称“股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财产权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请求权等;管理参与权则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权、对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公司财务的审计监督权等。关于股东权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即股东权所有权说、股东权债权说和股东权社员权说⑨。实质上股东权是一种基于特定条件的身份权,这种身份权可以带来收益,故其本身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也即是说股东权是一种资格。
通常而言,控股权是特定股东的股东权按照一定规则达到控股地位后对公司形成的一种“控制”状态。所谓“控制”是指股东基于控股地位而对公司的人事、业务及决策所享有的支配和控制权力,股东可以凭借这种控制权,使公司按照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经营,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所以,有学者干脆称“控制”为“控股股东以自己的意思支配和利用公司财产的权力”。但拥有公司控股权,却不一定同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根据投资者投资目的不同,控股可能出现以获取控制权为目的的控股的情形,也有不以获取控制权为目的的控股之情形;依据控制形成的前提不同,控制可分为基于控股所形成的控制和不基于控股所形成的控制。换一角度讲,股东在达到控股的情况下可以不去行使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同样,虽然股东没有达到控股,他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行使控制权。因此,只有在以获取控制权为目标的控股和基于控股所形成的控制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控制与控股才会重合,控制权和控股权也才对应。
控股权实质是权利人因拥有公司股权结构中决定性影响力时所处的一种状态,控股权以拥有一定量的股份为必要条件。而控制权本身并不一定需要拥有相应的股份,实际情况中没有公司股份或仅仅拥有微不足道的股份的管理层拥有控制权也为数不少。持有公司的股权达到优势比例是股东实现控制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和保证。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由于大股东掌握较多的投票权,在诸如选举董事、决定合并等重大决策方面具有决定作用,甚至可以选举“自己人”直接进入董事会,从而拥有超过现金流权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控股权实际上也就是股东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以自己的意思支配和利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控制权的行使也是权力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行使对公司本身产生根本性影响的行为。由此,控股权是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但拥有控股权并不当然拥有或行使控制权;拥有并行使控制权也不以拥有控股权为前提和基础。
4.公司控制权是实现产权的本质——行为性选择权的最关键的方式
产权与所有权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主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强调的多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更多地强调在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
(2)所有权强调的是稳定的、本质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而产权则强调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观关系。
(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界,过去的“所有权”带有封闭的、凝固化的特点,而“产权”则反映了开放性的财产权利的分解和组合,反映了已发展了的财产关系。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的确立,公司作为一种拟制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对由其投资者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享有了所有权。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研究就是以公司所有权为基础,按照个体主义的方法,以最大化利益和成本收益比较为原则深入企业内部,对企业所有权给经济主体带来的效用进行探究。
薛兆龙(1997)指出,与其把产权看作是对物品有条件的拥有,不如把产权看作是一定范围内的与物品相关的行为的选择权。换句话说,产权就是行为的选择权,如果这项行为恰好与某物品相连,就被粗略地说成是对物品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没有适当的行为权,那么即使他“拥有”某件物品,也是没有意义的。从此角度出发,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的引申意义就是产权与自由同义词,产权和自由一样,都是在一系列可能的行为集合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实质上产权就是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是行为性权利的集合。所谓行为性权利,按照英国学者米尔恩的解释,是指有资格去做某事或用某种方式去做某事的权利。公司控制权的实质也就是产权享有者采取行动自由的权力。根据张维迎(1996)提出现代企业产权包括企业控制权在内处于“依存状态”特性看,在正常状态下,股东或经理是企业控制权的拥有者;在企业面临清算、破产状态下,企业控制权就转移到债权人手中。也即是说,公司控制权呈现出状态依附和变化特征,其依附和变化的载体则是公司产权,即是指超越了公司所有权而形成的行为性权利的真实体现,行使公司控制权就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最终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之可能性。公司控制权的拥有和行使最高层次是以产权清晰为条件,也就是以充分、完整、实在的行为性选择权为前提,若产权不清晰,拥有或行使公司控制权就成为空话。
结论:本文通过对公司控制权及上述相关概念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分析,指出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它与剩余索取权一起构成所有权,公司控制权来源于公司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公司控制权的基础。公司控制权在有些时候表现为公司控股权及行使控股权外在表现形式的投票权、决策权等方式,但控股权、投票权、表决权或决策权都不是控制权的全部。实际上公司控制权就是一种内生于所有权的边际影响力,是产权本质——行为性权利的具体体现。
注 释:
①②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
③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61-201.
④孔祥俊。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219-222.
⑤漆多俊。论股权[J]。现代法学,1995,4.
⑥笔者以为,从绝对意义上讲,投资者一旦将自己财产投入到公司,公司就拥有这些要素集合而形成的全部财产,它就不在依附于所谓的“企业所有者”,公司——“我就是我,我不是也不属于别人”,从而也就无从谈起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公司作为法人就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不再属于任何其他所有者。
⑦金成晓。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再探讨-兼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WB/OL]。tp://old.cenet.ccer.edu.cn/dongtai/nianui/paper/jincengxiao.doc 2003/10/14.
⑧马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⑨刘凯湘。论股东权的性质与内容[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8,4.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3.王保树,杨继。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J]。法学,2002,2.
4.冯果。论控制股的转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3.
5.余文海。再论公司法人的产权性质[J]。江西法学,1995,5.
6.汤谷良。企业改组、兼并与资产重组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
7.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