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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催热创业潮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给许多投资者带来了福音。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一下子降到了3万元,并且不分生产制造和批发零售行业,还可以分期付款,并破天荒打破了瓶颈,可以办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年初以来,到锦州市工商部门咨询办理有限公司的人络绎不绝,目前已经办理了178户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其中一人有限公司9户,掀起了新的一轮公司“热”,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 
 
   下岗工人董萍早就有一个人办公司的想法,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为她提供了法律保障。她经过咨询,在听取了工商人员的意见后,仅用两天时间,就从凌河工商分局领取了锦州市天虹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原在辽宁地质勘探部门工作的杨作舟,下岗后几年来利用自己的技术,闯出一条新路,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早就想成立一个公司,但苦于过去要50万元注册资金,并且要两个人以上,这个愿望一直无法实现,这次他投资20万元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
 
   不过,也有另外的情况。有两位欲从事建筑材料的自然人,听说3万元就可以办有限公司,还可以免工商管理费,想申请设立一个3万元的有限公司。听了工商人员的耐心讲解,最终却选择了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感觉自己不适合“办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在财务、审计、税收、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经营者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准。
 
   新公司法对于创业者确实是一个福音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许多个体工商户投资创办公司增添了信心。有限责任公司不仅“牌亮”、好听,而且有实质性内容在里面。以往创业者想一个人做生意,大多只能选择个体工商户的定位,一旦经营破产就会“兜着走”,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今后个人申办公司后,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就是说,只按你在公司出资的多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新《公司法》还允许新设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期缴清出资。具体说,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这对于新设立的企业,资金逐步进入,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也可以较好地杜绝虚假注资、注册后资金抽逃等不规范行为。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板,在年前就急着要把二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因为过去不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并且由于自身的特殊原因,他只好另找一位“股东”,并让人家当法定代表人,干了不到一年,不明不白赔了30多万元,这下可好了,新修改的《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他自己当老板,可以放开手脚干了。

   企业类型对企业有重要影响
 
   其实,目前自然人可以申办的企业类型有许多,如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公司(含一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有的人面对这些类型一时举棋不定。凌河工商分局辖区内有一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行业,前几年生意本来挺好的,听别人说如今有点规模的都办公司,并且办公司还可以不交工商管理费,于是他申办了有限公司。可事隔不久,他又前来办理注销,原因是有限公司不但要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且相关的税率也要进行调整,让他不知所云,云里雾里。于是,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类似这种情况还有许多,绕了一圈,花了不少钱,又回到了原地。
 
   还有的人以为办分公司合算,就办分公司,一家经营润滑油的有限公司来到工商凌河分局办分公司,按照以往的惯例,不单独立账,由公司统一上税,但是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他办完分公司才三天,又来办理注销,原因是税务方面又有新规定,分公司也要办理税务登记,同样要按照公司的要求纳税。
 
   此外,虽然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金降低至3万元,但同时《公司法》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装饰装修业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前置最低要求是5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前置要求是800万元。
 
   改变身份还会带来一系列变化,比如税收问题就会发生改变,个体工商户是根据经营收入直接向市场管理方统一缴纳管理费、营业税和工商费,最后拿进个人口袋的收入属于税后个人所得。但是成立一人公司以后,原先的个体业者变为公司股东,个体工商户就要学会规范建账,一人公司也要规范做建账,向税务机关缴纳额定比例或者绝对额的税金,税金将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而成立公司的股东只有通过公司分红才能得到收入。
 
   有的时候对别人来说是一种优势,但对有些人来讲就是劣势。因此,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盲目随波逐流,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争取用最小的投资获取最大的收获。

   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也有弊
 
   新《公司法》将催生一部分人加速成立“一人公司”,也将增加投资人的创业机会和激情。新法规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主体享受到了平等待遇,为投资者拓宽了进入市场的渠道。同时,这也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为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群开辟了一个新的就业渠道,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由于“一人公司”注册额度较低,允许一人出资设立公司,对于手中有一些闲散资金又不愿与他人合作的投资人比较适合,这也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将会极大地刺激个人、公司创业的积极性,尤其是一些有一定经营经验,具备一定资金的人群,如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和普通投资者等。一个人的有限公司有诸多优势,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专章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并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过去,单个自然人可以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方式来成立自己的经营实体,现在“一人公司”的出现只是多了一种选择。对于没有过多资金、不愿与他人合作的投资人,“一人公司”确实是较好的选择。但是,其他几种方式也是各有特点,在注册条件、经营范围、享受的权利及所负责任等方面各不相同。比如多数个体工商户从事的行业投资少、风险小、税费低和经营灵活。所以说,“一人公司”并不见得是个人投资惟一的、最好的选择。
 
   个人在选择经营组织模式时,要多咨询、多比较、多考虑,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一个最适合目前状况的经营方式,大可不必赶“一人公司”的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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