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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 鼓励民企开拓科技产业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市科技局获悉,为扶持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从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民营科技企
业投融资机制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据悉,这也是继1999年出台我省首个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政策后,我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良好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保留公职三年。期满后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引导民营科技工业企业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政策。民营科技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意见》同样给予明确规定:积极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五百工程”,重点扶持100家科技含量高、规模大、增长潜力强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贷款担保、人才服务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支持企业项目的部分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的比例应不低于50%。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联合,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

    《意见》最后提出,要积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争取通过境内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公司及个人参与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本报记者张子倩通讯员管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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