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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失业者创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月9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对该市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时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为12个月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一次性奖励800元。

据了解,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在领失业人员必须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营业,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剩余领取期限为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与户口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实现自主就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领失业人员,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于每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性奖励申请手续。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于次月通过市商业银行发放。

该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主任张士凯介绍,截至2月底,南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为5.12万人,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文化层面上升、年龄层面下降”趋势。据统计,在市区3.9万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中,40岁以下人数为18812人,占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总数的52.14%,而在2000年,45岁以上的人在其中占比达到了65%;此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一定专业技能的中专、职高、技校生人数为9336人,占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总数的25.88%。这些年纪轻、有一定技能的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中,80%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愿望。2004年,有4848名市区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主动停领失业保险金;相关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班期期爆满,共培训3479人;55%以上的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临时就业。

据悉,失业保险金一次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南京市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351元,最低为268元,获得一次性奖励者其就业状态将由“失业”变更为“就业”,其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将于次月停发并保留。如果申请一次性奖励后无法正常营业而注销营业执照的,则自领取一次性奖励之月起6个月后方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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