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筹划
叶某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某同月为A企业提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叶某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某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叶某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的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合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略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的与劳务报酬所的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和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资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岁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和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实例分析 案例一: 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叶某情况,如果叶某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叶某工资、薪金所得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20%=320(元) 如果叶某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制服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制服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可见,如果叶某与A企业建立由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以节税145×12=1740(元)。 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案例二 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假定王某是一位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王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6250-800)×35%-6375=15220(元) 如果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向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625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王某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案例三: 两项收入分别计算 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 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8425+9600=18025(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自行申报纳税,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