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双薪谁说了算
春节将近,许多公司忙着清点战绩,"论功行赏"。给员工加发年底双薪即发放第13个月工资,成为大多数公司年终奖励的一种通行做法。
可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年底双薪该如何发放。
争议由此而起---员工离职后,年底双薪还能不能拿?
个人赢———按比例拿双薪
潘先生就职的某机械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照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2002年,潘先生进入该公司担任了物流部经理,当年他拿到了年底双薪6000元。
第二年,潘先生的工资涨到了8080元,没想到,工作了大半年到了10月份,公司突然提出和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给他2个月基本工资。
潘先生认为,单单补偿基本工资还不够,他这一年的年底双薪公司也得给。他说,即使再换工作,从下一家公司那里也拿不到年底双薪,无疑是加重了他的损失。
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必须支付自己一部分年底双薪。
公司应诉,称不发这一部分年底双薪的理由是,潘先生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表现不好。他们提供了一份证据表明,在2003年4月,总经理俞先生曾发给潘先生一封电子邮件,称“仓库常见的零件无备货。……影响了零件供应信誉,对公司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希望你认真检查,公司不允许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但法院最后认为,公司没有对“表现不好”做明确界定,法院理解认为这更多指的是员工主观工作态度。而仅凭一封电子邮件,也无法证明是潘先生主观原因造成的。在双方可能对“表现不好”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作为《员工手册》的制订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根据该公司规定,年终奖金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奖励,潘先生的劳动合同在2003年10月已经结束,可潘先生已经付出了十个月劳动,《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奖金按照比例计算”,因此公司除了支付补偿金外,还得以一个月工资的8080元为标准,按照工作10个月的比例支付年终奖励6733元。
企业赢———发双薪前离职不享受双薪
某电子公司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2000年10月,张先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产品开发部机械工程师。后来,双方又签订培训合同,公司派张先生到美国参加培训和开发项目管理,张先生在完成培训后,必须在合同期内为公司工作。如果张先生提出离职要求,将按比例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到了第二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为期3年。
2003年9月,张先生提出了辞职。
张先生拒绝公司的索赔要求后还提出,2002年公司就将奖金支付改为年底双薪制度,发放时间在次年第一个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他在公司工作了9月,也得按照9个月的比例领取部分年底双薪。
这一次,法院没有遵循前一案例的判法,因为这家公司没有“奖金按照比例计算”的规定。这家公司明确规定的是,只要在发双薪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发年底双薪。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反,张先生违反了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还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3.6万元。
发不发双薪企业规章说了算
二个案例,为何结论不同。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士昨对此解释说,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也就是说,“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不同企业对年底双薪都有不同规定。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该人士表示,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又有所不同,年底双薪是一年拿13个月工资,到了次年一月必须发,数额固定是一月工资。而年终奖发放时间不固定,每年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有所调整,数目都不一样,可能每个人获得的也不一样。所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不能将有关年底双薪的规定套用到年终奖上来。
该人士表示,目前,年底双薪劳动争议不在少数,一旦发生纠纷,仲裁委员会将要求企业提供公司方面的规定,而仲裁时将严格遵照这个规定。而公司规定也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且必须告知劳动者。
俞波法官
□发放双薪不是法定义务
□签合同时就该明确怎么发
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波法官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
俞波法官说,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13个月工资的标准,国家立法中也没有任何规定,所以这笔工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因此,一旦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法院遵循的依据只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这时职工就陷入了被动局面,虽然有的官司胜诉了,但多数情况下只能被企业规定牵着鼻子走。
俞波法官提醒市民,劳动者进入企业前,应当先查看企业关于薪酬奖励的规定,一旦自己有反对意见,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并和企业另行重新约定,明确年底双薪怎么发放。日后在仲裁和起诉时,也可针对性提出要求,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熊立民律师
□年底双薪属于员工工资一部分
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表示,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他提出了一个观点:“除了规定之外,还得看劳动者为公司服务了多长时间。”
熊立民说,如果劳动者和公司双方有约定,那么发放方式和额度遵从约定。否则,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部分年底双薪,“干满几个月就发几个月的双薪工资。”
来源:新闻晨报
可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年底双薪该如何发放。
争议由此而起---员工离职后,年底双薪还能不能拿?
个人赢———按比例拿双薪
潘先生就职的某机械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照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2002年,潘先生进入该公司担任了物流部经理,当年他拿到了年底双薪6000元。
第二年,潘先生的工资涨到了8080元,没想到,工作了大半年到了10月份,公司突然提出和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给他2个月基本工资。
潘先生认为,单单补偿基本工资还不够,他这一年的年底双薪公司也得给。他说,即使再换工作,从下一家公司那里也拿不到年底双薪,无疑是加重了他的损失。
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必须支付自己一部分年底双薪。
公司应诉,称不发这一部分年底双薪的理由是,潘先生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表现不好。他们提供了一份证据表明,在2003年4月,总经理俞先生曾发给潘先生一封电子邮件,称“仓库常见的零件无备货。……影响了零件供应信誉,对公司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希望你认真检查,公司不允许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但法院最后认为,公司没有对“表现不好”做明确界定,法院理解认为这更多指的是员工主观工作态度。而仅凭一封电子邮件,也无法证明是潘先生主观原因造成的。在双方可能对“表现不好”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作为《员工手册》的制订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根据该公司规定,年终奖金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奖励,潘先生的劳动合同在2003年10月已经结束,可潘先生已经付出了十个月劳动,《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奖金按照比例计算”,因此公司除了支付补偿金外,还得以一个月工资的8080元为标准,按照工作10个月的比例支付年终奖励6733元。
企业赢———发双薪前离职不享受双薪
某电子公司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2000年10月,张先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产品开发部机械工程师。后来,双方又签订培训合同,公司派张先生到美国参加培训和开发项目管理,张先生在完成培训后,必须在合同期内为公司工作。如果张先生提出离职要求,将按比例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到了第二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为期3年。
2003年9月,张先生提出了辞职。
张先生拒绝公司的索赔要求后还提出,2002年公司就将奖金支付改为年底双薪制度,发放时间在次年第一个月工资中一并发放。他在公司工作了9月,也得按照9个月的比例领取部分年底双薪。
这一次,法院没有遵循前一案例的判法,因为这家公司没有“奖金按照比例计算”的规定。这家公司明确规定的是,只要在发双薪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发年底双薪。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反,张先生违反了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还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3.6万元。
发不发双薪企业规章说了算
二个案例,为何结论不同。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士昨对此解释说,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也就是说,“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不同企业对年底双薪都有不同规定。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该人士表示,年底双薪和年终奖又有所不同,年底双薪是一年拿13个月工资,到了次年一月必须发,数额固定是一月工资。而年终奖发放时间不固定,每年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有所调整,数目都不一样,可能每个人获得的也不一样。所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不能将有关年底双薪的规定套用到年终奖上来。
该人士表示,目前,年底双薪劳动争议不在少数,一旦发生纠纷,仲裁委员会将要求企业提供公司方面的规定,而仲裁时将严格遵照这个规定。而公司规定也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且必须告知劳动者。
俞波法官
□发放双薪不是法定义务
□签合同时就该明确怎么发
浦东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波法官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
俞波法官说,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13个月工资的标准,国家立法中也没有任何规定,所以这笔工资额度,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因此,一旦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法院遵循的依据只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这时职工就陷入了被动局面,虽然有的官司胜诉了,但多数情况下只能被企业规定牵着鼻子走。
俞波法官提醒市民,劳动者进入企业前,应当先查看企业关于薪酬奖励的规定,一旦自己有反对意见,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并和企业另行重新约定,明确年底双薪怎么发放。日后在仲裁和起诉时,也可针对性提出要求,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熊立民律师
□年底双薪属于员工工资一部分
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表示,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他提出了一个观点:“除了规定之外,还得看劳动者为公司服务了多长时间。”
熊立民说,如果劳动者和公司双方有约定,那么发放方式和额度遵从约定。否则,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部分年底双薪,“干满几个月就发几个月的双薪工资。”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