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录用女性应予说明
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要求只要男性;个人条件远比男性求职者优秀,但还是遭用人单位拒绝;即使遭遇性别歧视,也无从起诉和保全证据……昨天,在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与公益法律援助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细数当今求职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建议一旦诉诸法律,举证责任应倒置,由用人单位负责证明其没有歧视。
女性付出更多才能平等就业
领导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中,这名女工只得求助于法律。单位向仲裁机构解释:该女工不符合单位当时的招聘规定。仲裁机构则明确表态:“录用规定含有性别歧视,不予以支持。”后来,这件事情得以调解解决,这名女工在得到一定的补偿金后,离开了这家单位。
单位录用男性应给予说明
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大多数女性求职者往往连面试机会都没有得到,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一位与会专家告诉记者,在一次招聘会上,某家用人单位甚至要求求职者必须会踢足球。“虽然其没有明说只要男性,但其无疑给女性求职者设立了门槛。”
但即使女性求职者遭遇了性别歧视,欲起诉用人单位,维护自己权益,但却困难重重。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表示,因性别歧视而没有得到单位录用,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对于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规定,目前有章可循的规范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是有法可依了,但对于女性求职者欲以此寻求索赔时,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即使女性求职者最终选择了起诉,但最大难题却摆在她们面前:“歧视”证据如何保全。“缺乏证据,用人单位往往会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掩盖其歧视本质。”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建议,此时举证责任应当倒置。一旦求职女性发现,用人单位录用了男性求职者,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书面说明,列举该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对求职者的学历、经验要求,以此证明为何不录用女性求职者。(文/朱晓芳 毛懿 范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