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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 工资怎么算

春节假期期间,企事业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近日,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解答了相关问题。

问:春节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在7天春节长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
用人单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2日到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两者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加班工资高于休息日加班工资。

问:怎样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

问:计算加班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答: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问:“补休”后还有加班工资吗?

答:在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如果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问:过节费可以折算代替加班工资吗?

答:不能。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否适用加班工资?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怎样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值班算不算加班?

答:不算。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

问:拿不到加班工资怎么办?

答:可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和投诉。上海的劳动者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询问、投诉;二是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三是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仲裁。


来源:搜狐女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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