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哪些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1)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7)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