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管理费的审批范围?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财政专户,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纳入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但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
2、收费单位必须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3、收费、基金和附加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基金、附加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福利企业、乡镇企业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不属于管理费的审批范围,对确无经费来源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所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审批管理费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劳服企业管理费是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收取的,应按照市政府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及管理费审批办法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