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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3、 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税务专用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使用,取得的非应税收入,不得使用税务专用发票。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对不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年度的全部支出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补充资料,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分摊比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能够正确划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和与取得非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但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正确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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