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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技巧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单位对职工收入需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正确处理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既使职工获得较多的实际利益,又提高工作效率,值得每位财务工作者重视。

  一、合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次数,减轻职工税负

  各事业单位的工资都是按月发放,而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次数各异。实际上,集中发放和分次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税费负担相差很大。例如:某事业单位职工2003年全年除每月工资1000元外,还发津贴、补贴、奖金等24000元,由于发放次数不同,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一样(假设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费用综合扣除额为1000元):①分12个月平均发放,每月计税所得额:1000+24000÷12=3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000)×10%-25]×12=2100(元);②分四个季度发放,每次6000元,每季度末计税所得额:1000+6000=7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000)×20%-375]×4=3300(元);③半年发放一次,每次12000元,每半年末计税所得额:1000+12000=13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1000)×20%-375]×2=4050(元);④年终一次发给职工24000元,年终计税所得额:1000+24000=2500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000)×25%-1375=4625(元)。由此可知,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次数越多,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越少。

  二、认真区分各项应税劳务,准确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税

  现阶段,有相当多的事业单位成立了技协经济实体,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剩余时间在技协从事劳务活动,既能增加个人收入,又能发挥自己的所长为社会服务,还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是一个三赢的举措。根据税法的规定,将职工多种劳务不加区分计税和分开计税,税费负担是不一样的。例如:某单位技协安排职工甲为外单位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职工甲同时从事教材编写和授课劳务,当月共得劳务收入2000元(其中编书收入1100元,授课收入900元),如合并纳税,该技协应扣税额:(2000-800)×20%=240(元)。如分成两项业务代扣税额,应扣缴税额:(1100-800)×20%+(900-800)×20%=80(元)。

  三、科学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提高工作效率

  每月月初,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都要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单位的工资和税额计算一般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这样,即使利用计算机自动求和功能,收入额与所得税额也鲜有匹配的情况出现。如何能一次性取得与应扣缴所得税额相对应的收入额(应付工资总额)呢?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求得:设某一等级税率下的收入额为x,则有(x-费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所得税额。这一公式在独立核算的中小型事业单位具有广泛的用途。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在1000~4000元之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处于5%、10%、15%三个档次。现举例说明如何用以上公式快速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设某事业单位共有100个职工,其中税率为5%的有5个,税率为10%的有15个,税率为15%的有80个。据此,可以无用计算器计算出税率为5%、10%两档的所得税额,然后将所得税总额减去以上两个档次税额之和,得出15%税率档次的税额。由于费用额(80×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80×125)都是已知数,可用公式快速求得15%税率档次的工资额。当然,每一个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个税率档次的职工数量多,可以如法炮制。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审核者来说,用这一公式去检验,快捷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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