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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受阻怎么办?

  
  前不久,本刊编辑部收到了某企业厂长的一封来信,讲述了他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点困惑,我们觉得有一定的代表性,现扼要摘录如下:
  我厂是浙江省某县的一家镇办制锁企业,虽然创办不久,但经过全厂职工的努力,相继研制开发出几种新型产品,效益还算不错,商标知名度也不断提高。1999年,我们注册办理了以产品商标为名的锁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管理我们的国税征管分局核定我厂年缴税额为1.2万元。作为一厂之长,我打心眼里感激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帮助,总是叮嘱财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由于我厂准备将产品销往境外,计划年销售额达120万元以上,为此我厂于今年6月向国税征管分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想到,这件事却办得非常不顺利。国税分局领导对我说,1999年度我厂年销售额不足30万元,因此,我厂不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还为我详细讲解了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原来,像我们这样原属查定征收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条件下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有位懂行的人士对我说,如果我们目前想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可选择:一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并主动补申报1999年度销售额,以达到30万元标准;二是重新变更营业执照,在主管税务部门的默认下,作为新开业企业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的话,我厂就要忍痛舍弃已小有名气的锁业有限公司名称。

  事后,这件事让我越想越困惑:补缴税款,岂不是与县里扶持政策相矛盾?改头换面,我厂的无形资产又要遭受重大损失。更令我想不通的是,税法规定,新开业企业可以预计其年应税销售额而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开业企业却要注重其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审核而无视其发展前途,这岂不是有失公平吗?

  我感到很无奈。如果我厂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快速发展壮大,为国家多创税收;如果非要等到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那一天,我厂可能就会失去发展的大好机会。我提点建议:

  国家是否可以对有发展前途,纳税意识良好,能够健全会计核算的已开业企业,放宽对其上一年度销售额的限制,准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企业一个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浙江某锁业有限公司厂长石国强

  看了该厂长的来信,我们认为,和这位厂长有同样苦恼的厂长、企业经理不在少数。该厂长的建议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在目前,期望国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放宽,还不太可能。因此,对这些厂长来说,出路还得靠自己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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