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一、“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中外合资生产企业、中外合作生产企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
二、“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流程
(一)预审: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做出口销售后,先将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的相关数据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审软盘,到退税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后生产企业按预审结果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作出相应修改并生成正式申报软盘。
(二)纳税申报:填写与免、抵、退税相关的报表,即(生产企业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免、抵、退税申报:纳税申报办理完毕后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四、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的凭证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三)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生产企业出口发票5、《中标证明通知书》(仅中标业务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仅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五)免抵退税申报软盘。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时间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即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数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收取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手续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