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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汁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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