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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递延资产的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所谓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来讲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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