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税金及损失
(一)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二)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投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时,应依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一)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二)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投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时,应依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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