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程序
1、开业登记: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
③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⑤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由于原登记内容(企业名称、法人代码证书、地址、董事长、总经理、注册资金、经济性质、主营、兼营)发生变化,应自变更之日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停业申请:
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季节性停业等原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同意停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再次停业,停业期间应交回有关税务证件。
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处筹建期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筹建申请。未提出筹建申请的均按开业经营要求进行税务管理。
4、复业申请:
企业停业或申请筹建后,如要恢复或开始投产,可在投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领回。
5、注销申请:
企业经营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在工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