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能否免予对我公司处罚
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小老板,我公司自1999年开始,就将所有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等各项事务均全权委托给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在纳税方面一直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
2003年9月,该税务师事务所调整了部分人员的工作岗位,将原来为我公司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老税务师换成了一个年轻的税务师。这位年轻的税务师到任后,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先后作了几套“节税”方案。谁知,在前不久的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局的人发现了问题,并定性我公司2003年11月偷税近8 万元。遂向我公司下达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我想,从主观上说,我从来没有产生过要偷税的想法,之所以造成少缴税款,完全是这位年轻的税务师“玩火”造成的。对我公司的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实属冤枉,故请问,税务局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免予对我公司的处罚?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责任在于税务代理人,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不应对纳税人处以罚款,而应当对税务代理人(税务师事务所)处未缴或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