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营销方式更节税
经营者的性质不同(是否电信单位),决定了应纳税款计算的差异。
广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陈燕华昨日在接受《粤港信息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买手机、送话费’或‘买话费、送手机’等营销活动的征税情况一直都比较复杂。”
据她介绍,电信单位以提供电信劳务为主营业务,因此“买手机、送话费”或“买话费、送手机”,其销售或赠送的手机都是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或视同销售)电信物品,因此均属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买手机、送话费”或“买话费、送手机”的方式营销,所销售或赠送的手机均应征收增值税。如果所赠送的话费由销售手机的商家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则“送话费”的行为属于销售手机的折扣,应按“折扣”销售进行处理。即折扣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否则按销售手机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陈燕华介绍,“还有一种情况是,对于销售手机的商家所进行的买话费或送话费的业务,实际都是向电信单位预缴通话费。因此,顾客向商家买话费,商家的行为实际是为电信单位代理收取预缴话费业务,所以商家外购话费卡赠送给顾客,属于为顾客预缴话费的行为,应交纳营业税。”
对企业来说,在一定的情况下,“捆绑销售”比“买一送一”,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