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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筹划您的个税支出

  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据说是主要针对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把起征点定为400元,到1993年发布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并把起征点由400元上调到800元,我们就可以看到税制的改革有了质的飞跃,所以对于酝酿已久的新个税法,人们更多的是关心怎样才合法合理地减少自己的计税收入。

  提高门槛已成共识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共分11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目前个人收入是无需申报的,国内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5%以上是靠代扣代缴来实现的,这使得主要靠薪水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体,最终导致个税的调节作用大大减弱。所以我们看到,最近对于证券、演艺、体育界等高收入行业的高收入者是"明显"加强了监管。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研讨中,提高起征点和把征税的重点转向高收入者看来已经是达成共识了。当然,确定起征点还必须要考虑基本生活开支、通货膨胀因素、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教育支出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变化,比如从地区差异来看,目前就存在着不同的水平,例如上海的起征点是1000元,深圳是1500元。起征点的提高当然也就意味着你的实际收入增加了。

  税制模式是争论焦点

  对于究竟采取何种税制模式更符合国情是新个税法修订讨论中争论最多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目所得税制,对11个应税项目分别列举,并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而其中大部分应税项目只是对收入起征点以上的部分征税,无法对个人的各项累计收入进行有效征税;对不同的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也造成分解收入、多次扣除和合法避税等问题;在综合计算费用扣除上,难以照顾赡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因此有人提出应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但是在国内目前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收入税务机关是缺乏有效监控的,即使实行了银行储蓄实名制以及新征管法实施后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手段,但要对欠税个人实施对欠税企业一样的从银行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的做法显然难度很大。所以业界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特殊扣除项目的范围应该适当扩大,比如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特殊扣除政策,分阶段重点实施住房消费、地区性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教育支出和家庭信息化支出等方面的税前扣除优惠措施。

  合法合理避税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应该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业内人士说目前常见的做法主要有,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如陈先生是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因企业经营得好,上级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陈先生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他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765、45、45共855元,而如果他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5、355、145共705元,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如果加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四金"免税项目以及将来有可能增加的税前扣除项目范围和起征点的提高,作为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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