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纳税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对事先可以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按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按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并且取得的工薪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外籍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的所在地缴纳。如果该人员在几个地方或提供劳务,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何地到达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何地申报纳税。但可准许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个地方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