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际运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二
中日合资浔洋微电子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浔东机电开发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9年9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先进技术企业——浔南科技发展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192.93万元
假如新的先进技术企业即得南科技发展公司1999年2月开始营业,经考核未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其退税73.172万元(192.93×40%);1996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9万元(192.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