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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明确个人住房销售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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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购买住房不满两年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充政策。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凡购买不满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共为5.55%)。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不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通知》同时对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给予明确,规定以销售者在购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销售者在销售时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时间为终止时间,计算确定。对房屋购入原价的认定,以其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准。对个人购买的非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通知》要求,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营业税应该这么算

  6月1日前本市规定: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按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例如,过去60万元购买的房屋,居住不满一年欲以70万元卖出,税务部门将按“差额”对其征税,即(70万-60万)×5%=5000元,并在此基础上征收“差额”0.55%左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防洪工程维护费,10万元×0.55%=550元。因此,此房交易营业税费总额应为5550元。

  从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60万元购买的房屋,居住不满两年欲以70万元卖出,税务部门将对这一交易按“全额”征税,即70万×5%=35000元,并在营业税税额基础上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防洪工程维护费,70万元×0.55%=3850元。这样,此房交易营业税总额为38850元,比之前多征收3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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