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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税收国民待遇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是非税收国民待遇与超税收国民待遇并存。一方面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所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享有优惠待遇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非国民待遇,如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却不能享受。

  (一)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实行了比内资企业和本国人要优惠很多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种超税收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以免征营业税5年。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对享受法定减免所得税期满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或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港口、码头的企业进行优惠。由于港口、码头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收时间长,通常投资者很少,为了鼓励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我国政府规定:对投资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且给予5年免征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予以优惠。主要措施有:外商为提供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促进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科研领域等方面的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法定税率的20%减半缴纳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者,还可以免纳所得税;对外商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优惠期满之后,还可以继续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主要优惠措施有:对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准许缩短折旧年限;对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投资,其勘探费用的摊销期限可以不少于1年,在开发阶段及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可以不少于6年等。
 
  6.鼓励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工作和进行各种交流活动。对于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享受按月减除800元费用之外,还可以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对国际组织在中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对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大都是内资企业和本国人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对于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少数政策只适用于内资企业。 

  从国际法律义务来看,我国实行的这种超税收国民待遇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正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管理方面也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提出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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