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税收优惠上的认识误区
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的一种手段。但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使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缺乏与其他财政政策或经济调节政策的整体协调,缺乏对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预见,致使政策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以下是消除税收优惠上的五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要强
近年来,为了支持行业与地域经济的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医疗改革、高校改革、高新技术发展、科研单位转制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针对性都比较强。但是,由于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时缺乏前瞻性,只能适用很短的一段时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远期要求。比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所得税税率政策,初衷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发区外的各个区域都有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能容纳的高新技术企业毕竟有限,如果继续沿用上述政策,那么原本鼓励性的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一种限制。可见,针对性过强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使特定行业、特定地域之外的经济主体受到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经济规律。因此,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多考虑普遍性,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使行政干预成为市场经济发挥调节作用的辅助工具,而不应当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羁绊。
误区二:税收优惠政策只重视理论上的研究
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时,仅从理论上进行研究而忽视了政策实际执行时会遇到的具体问题,使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时,难以落实到位。
比如,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问题,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以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营业性质的认定为准。但是,由于在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标准上,税务部门没有与工商部门进行协调、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就存在经营规模、雇用人员数量、营业利润与经济效益好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的经营实体,却以个体户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并因业主持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而享受减免税待遇。显然,认定这样的“个体工商户”,无法体现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特定群体的立法目的,但如果税务部门不予认定,又找不到合适的政策依据。所以,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多考虑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政策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误区三:能够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就是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时只针对当时社会中存在和急于解决的问题,出台的多属于临时性的政策。然而,由于政策出台比较仓促,在发布前缺乏系统论证,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比如,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工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时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和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利用这两项优惠政策取得大量经济利益,却没有把这部分收益完全或者大部分用于照顾残疾人员或学校建设,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需要解决的即时性社会问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财政扶持手段并不是一种最好的选择。
误区四:税收优惠政策随时需要随时制定
法律法规内容严谨、具有普遍适用性,才能长期适用。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临时性、补丁性的太多,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很多规定都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为依托,符合当时经济建设的需要,但已不再适用现在的经济环境,如新办企业已经没有继续被扶持的必要,再固守这样的规定,无疑不利于正常的征收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实现。
误区五:税收优惠政策是支持经济发展的最好手段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财政扶持政策一定要以减免税为主。其实,财政的直接补贴、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贷款等政策,同样可以达到政策扶持和经济调节的目的,与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能够取得更直接、更良好的效果。
比如,实践证明,民政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运用并没有达到政策扶持的效果和目的,反而造成了税源的流失,如果采用财政直接补贴的方式,被扶持对象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而且现在残疾人的生活问题正通过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得到逐步解决。
再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下岗失业人员得到的实惠远远小于因实施这项政策国家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因是,更多的人和经济实体利用了这项政策,获得了自身的利益。而这样的问题通过直接的财政补贴方式和社会保险制度完全可以避免。
所以,要解决社会经济问题,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一味地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财政调节的手段,而不考虑具体的适用情况,不仅不会有良好的效果,还会侵蚀税基,造成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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