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
(一)提取比例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摘自京国税所[2000]516号)
(二)工会经费扣除凭证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样式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0〕678号)
(三)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一级(工会没有无上级工会)工会领取。
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京工发[2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