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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

 

    宏大洗衣机制造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某种品牌的双缸多功能洗衣机。为了打开销路,公司现在主要采取折扣方式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2000年5月发生了以下经营活动:

  1.向b商场销售15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800元,以10%的折扣给b商场经理1.2万元回扣,回扣没有开票。

  2.向c商场销售20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800元,以15%的折扣给予c商场经理2.4万元回扣,回扣没有计入发票。

  3.零售140台,每台价格1200元,其中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收回100台,每台价格100元。

  4.有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具体计算如下:

  净销售额=(150×800-12000)+(200×800-24000)+(140×1200-100×100)
      =402000(元)=40.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0.2×17%-3.4
        =3.434(万元)

  税务机关经过具体审查后,调整为:

  净销售额=150×800+200×800+140×1200
      =44800(元)
      =44.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4.8×17%-3.4=4.216(万元)

  分析:   本案例中,涉及到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两种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根据购货方购货数量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不同价格优惠的一种销售方式。一般来说折扣是和销售同时发生的。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本案例中,该洗衣机公司虽然采取的是折扣销售方式,但是没有将回扣计人发票,而是作为一种人情返还给b、c两商场。这种做法无凭无据,税务机关无从查考到底回扣了多少,从而无法正确地计算应纳增值税,同时对b、c两商场而言,由于发票上没有注明回扣额b、c两商场很可能的做法便是用发票数据计算进项税额,从而多列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出于以上种种考虑,为了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国家规定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不同时反映在一张发票上,其折扣额不允许从收人中减除。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另一种销售方式是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由于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交易活动,销售额与收购价款是不能相互抵减的,因此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抵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因而在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的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

  点评:

  增值税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些专门的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偷漏税款,纳税人应该熟练地掌握这些销售方式及其税务处理方式,以免不明不白地多纳税款。

  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两种情况外,下面几种销售方式及其税务处理纳税人也应注意:

  1.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5天内付款,折扣3%;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超过20天全价付款)。由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允许将其从销售额中减除。

  2.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货双方不以货币为结算单位,而是用等量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购销活动。由于这相当于两次交易,因而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单独的购销,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总价款为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包装物押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于超过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部分,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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