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回归”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最近,汇华通用机械厂计划将2000年购置准备用于扩建厂房的15亩地对外转让,所得资金将用于购置生产设备。这块土地当时的购置价为每亩15万元(不含过户费等费用)。现在,这块土地的市场价为每亩20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税率为5%。按照上述规定,机械厂如果以市场价格出售这块土地,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下:
应纳营业税=15×20×5%=15 (万元)
应纳城建税=15×7%=1.05 (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45 (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15+1.05+0.45=16.5 (万元)。
机械厂的转让收益=15×20-15×15-16.5=58.5(万元)。
其实,纳税人如果认真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完全有可能节省税费支出。纳税人可关注以下两项税收政策。
第一,国税发 [1993 ]149号文件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机械厂购置土地后,属于土地使用者。现在,该厂将闲置的15亩土地以市场价格或稍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售给土地管理部门(即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上述让售土地过程中,既然营业税免征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然也就一同免征了。机械厂的转让收益=15×20-15×15=75(万元)。
第二,财税 [2003 ]16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以上政策,机械厂将15亩土地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转让,应纳的税费为:
应纳营业税额=(销售收入-购置原价)×适用税率=(15×20-15×15)×5%=3.75 (万元)
应纳城建税=3.75×7%=0.26 (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75×3%=0.11 (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3.75+0.26+0.11=4.12 (万元)
机械厂的转让收益=15×20-15×15-4.12=70.88 (万元)。
以上两种方式,把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收益较高,而后一种转让方式易操作。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转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