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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或不准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的资料)者。

    (3)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b、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c、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d、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e、未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g、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以上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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