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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欠税的账务处理

 

      笔者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留抵税款”的概念理解不清,他们不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而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面余额认定有无欠款,误认为“留抵税款”是国家欠了纳税人的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留抵税款”。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上述问题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1998年1-3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各月发生额为:1月份进项税额11.5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已交税金1万元;2月份进项税额13万元,销项税额15万元,3月份进项税额17万元,销项税额14万元,已交税金1万元。其账面有借方余额25000元。由于该企业未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该企业便认为已经无欠税了。
  如果该企业从3月底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则应补做下列会计分录:
  1、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 50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0
  3、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00
  这样,到3月底“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5000元,为该企业目前欠交的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30000元,为企业的“国抵税款”。相关情况便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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