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是如何确定的
对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的货物,必须核定其销售数量,来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的核定方法如下: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在应税消费品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在计税时需要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了多少吨或多少升来确定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应税消费品则都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