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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筹划

  《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对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按目前的规定,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这个通知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分为任职所得、承包所得和投资所得三类作了规定,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

    通知中还特别规定,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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