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
根据京地税地(2001)683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减免税行为发生的次月起,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手续,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土地,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在符合政策减免税期间可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对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3)对于提供上述有关证明资料时均需注明具体的起始期限。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土地,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如改变减免土地的计税依据(土地面积),应在变更后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于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土地,自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计算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在土地使用税征期内申报纳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所进行报告。
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人未进行申报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