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后仍亏损还受罚吗
某单位是一家经营水泥构件的企业,2002年度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后,申报为亏损。2003年,县稽查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对该单位的几项账务处理进行了调整,其中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之后企业仍为亏损。然而,县稽查局对该单位仍处以1万元的罚款。问:该单位纳税调整后仍为亏损为何还要受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因此,该企业虽经自行调整后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虚报亏损,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然没有造成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