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认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 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