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市地方企业发生整体资产转让具审核确定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
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