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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功夫得下在前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不同。成本法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由于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发放股利的时间往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所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的纳税所得,而并入下一年度纳税所得,从而延缓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而采用权益法,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时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盈利,即使其未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仍然要在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售价2元,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20%,甲公司适用税率为33%。乙公司位于经济特区,其适用税率为15%。乙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的净利润为100万元。2003年2月1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70万元的利润。

    如果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在2002年12月31日,虽然甲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收益,但不必做任何账务处理,也不必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当年的投资收益为零。2003年2月10日,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70×20%=14(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在2003年末,应交纳所得税14÷(1-15%)×33%=5.435(万元)。采用成本法使长期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延缓一年缴纳。

    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在2002年12月31日,甲公司必须确认当年的投资收益100×20%=20(万元),并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同时,2002年还应交纳因增加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0÷(1-15%)×33%=7.765(万元)。2003年2月10日,当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甲公司只能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不再确认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成本法对投资企业更为有利。由于这两种方法有既定的适用范围,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时,应根据企业经营战略的需要,认真进行筹划,确定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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