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需提供哪些审批资料?
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被损失物资存在残值,对固定资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原值的3%;对毁损。报废的存货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5%;对霉变存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人帐价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