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后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收入应当是按照企业的商品、产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计量的。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价值等于企业交易中与客户确定的价格。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购买者将企业已售出的产品退回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时,应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确定作为销售退回,为简化会计处理,无论是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必追溯到以前年度,因为以前年度的盈亏已经结转,利润已经分配。企业在冲减当月收入时,如果成本尚未结转,只冲减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而且退回的商品当月还在出售,应冲减同种商品、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如果当月无该种商品销售,应单独予以反映,冲减全部商品的收入和成本。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帐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加以确认。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帐款入帐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帐款的入帐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