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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人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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