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 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京财税(1999)634号文件规定,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京财税(1999)634号文件规定,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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