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收入要缴税
最近,某省某市国税一分局在对一农机公司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家返还的“三包费”收入40904.04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以后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及服务部门的奖励支出,发生时再从该科目中冲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所以,该农机公司向厂方收取的收入应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