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自印发票应需哪些手续?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于发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以及现行使用的地方普通发票的种类或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用票单位。经审核可以批复其自印发票。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发票用量。
2. 申请自印发票单位,应持申请自印发票的书面申请和自行管理发票的管理办法及自印发票的式样,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3. 申请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相符,且每次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必须一致,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凡超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自印发票,仍由市局进行审批,需要在自印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必须经过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4. 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报送使用发票情况,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用票单位,视情节严重,收缴自印发票,取消自行管理发票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