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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分别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对尚未竣工先行使用的房产,应先就使用的部分从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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