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建自售的营业税筹划案例
案例:
1999年11月山东济南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出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房。该公司虽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其下属有自己的施工队伍,该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销售的房地产具有自建自售的特征。该公司在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只就出售商品房的收入1000万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税务机关在认真研究之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而且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之外,取得的各种费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确定对于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是否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没有下属施工队,其建造商品房的业务由其他的建筑安装企业来完成。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队伍有两种隶属形式:一种是施工队伍对内独立核算,作为其自营施工单位;另一种是施工队伍不独立核算。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属于后一种类型。
因此,我们可以把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对于第一种类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能接受。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那么为什么对第二种类型也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呢?这是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